二審改判緩刑,發(fā)出司法建議 邵陽市中院審結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資料圖)

華聲在線2月17日訊(全媒體記者 楊佳俊 通訊員 李驥 陳凌云 王榮)近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當庭改判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決生效后,法院向涉案學校發(fā)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司法建議。

(庭審現(xiàn)場。通訊員 攝)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經營的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邵陽市某學校簽訂了裝修工程施工合同??⒐ず?,肖某及其雇用的農民工多次向該校催要工程款未果。2022年3月10日,肖某攜帶5公斤裝罐裝液化氣前往該校校長辦公室,數(shù)次擰開氣罐閥門,并拿出打火機相要挾,企圖要回工程款。后被該校老師合力制服。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到案后其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校方有一定過錯,依法判處肖某有期徒刑3年。肖某不服,遂向邵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該校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存在一定過錯。受新冠疫情影響,公司收入下滑,員工生活存在困難,迫于農民工工資未支付、個人房貸逾期未還的生活壓力,肖某采取了極端過激行為。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影響以及疫情期間部分群眾生活困難的現(xiàn)實,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傳遞司法人文關懷,遂對肖某做出上述改判。

同時,邵陽市中院向該校發(fā)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在以民事主體身份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時,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依法保障民營企業(yè)及農民工合法權益,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供正面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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