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廣西運穿山甲到深圳亂丟垃圾被打耳光
昨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消息稱,被告人鄧某幫他人運25只穿山甲到深圳,遇交警查車時被當場抓獲。近日,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鄧某涉嫌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電鄧某,讓其幫忙從廣西運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諾給其600元作為報酬。當晚,“吳二”受“胡大”指派聯(lián)系鄧某,兩人駕駛一輛無號牌裝有穿山甲的小車從北海出發(fā),7月15日凌晨,鄧某與“吳二”駕車從廣西往廣州、深圳送貨。兩人按照“胡大”發(fā)來的信息聯(lián)系廣州客戶并由“吳二”交貨后,駕車到達深圳準備向深圳買家交貨時,遇到交警查車,二人下車逃跑,鄧某被交警當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活體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我國《刑法》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為,規(guī)定了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所以,為食用、自用而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也構成刑法上的“收購”行為,可能被判處刑罰。
可能有人還有疑問:那我不“收購”,直接去飯店吃現(xiàn)成的野生穿山甲等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不是法律就不管了呢?《深圳經濟特區(qū)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由林業(yè)、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食用者每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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